原告张*与被告讷河市鑫********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告讷河市鑫********经**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原告丈夫蒋*亮和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自2018年3月9日开始,至2018年4月12日蒋*亮死亡时止)。事实与理由:一、原告丈夫蒋*亮自2018年3月9日开始与被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一直持续到2018年4月l2日蒋*亮在劳动中死亡时止。通过霍宏波的介绍,蒋*亮于2018年3月9日到被告处从事大理石切割安装工作,月工资4,000元,被告要求蒋*亮上班时间为上午7:30至11:30,下午1:30至5:30,2018年4月12日上午用人单位派蒋*亮等三人到莫旗纳景名都c区**号楼*...(本文书还有19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