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与被告江西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审理,原告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路公司未到庭,第二次开庭审理,原告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徐*,被告某某公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生活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114399元(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61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2203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21954元、生活护理费3421元、伙食补助费608元、交通费6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本文书还有27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