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再审申请人吴*、周*因与被申请人刘*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青2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周*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支持,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判决结果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刘*的一、二审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刘*承担。
一、原一、二审判决认为周*、吴*作为出让方有义务如实披露公司债务,周*、吴*已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如实披露了公司债务,一、二审判决故意回避这些证据,未充分考虑周*、吴*的利益。2019年3月6日,周*、吴*曾向二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支付股权转让款等债务,刘*就股权转让期间的债权债务承担提起反诉,均未得到法院支持。...(本文书还有27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