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遵义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陈**支付原告某某公司所欠货款40000元整;2.判决被告陈**按欠款每月15%的约定,自2024年1月1日开始向原告某某公司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3.由被告陈**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陈**自2012年始,就一直和某某公司合作,长期在某某公司处进货因为陈**资金困难,某某公司给予了陈**一定的信用额度支持,并签订了相关手续,明确约定...(本文书还有16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