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市平*******(以下简称前信水*批发部)与被告江永县某*******(以下简称随某乙公司)、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前信水*批发部的经**刘**,被告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随某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前信水*批发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水*货款3510元;2.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计付:以351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9日起按照中国某某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邓**辩称,随某乙公司和原告没有交易,被告邓**系代...(本文书还有17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