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某乙公司向宣威市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宣威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4日作出(2023)云0381财保****号民事裁定:查封某甲公司位于宣威市××街道××社区××村××组的生产设备及成品料(立式破碎机1台、干式磁选机2台、斜破打铁机1套、棒磨机1台、粒子钢1堆、铁粉1堆、铁渣1堆),查封期限为1年。宣威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6日作出(2023)云0381民初****号民事判决:一、由某甲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偿还某乙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92466元,合计1092466元。并支付自2023年11月16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00万元按照年利率3.45%计算的利息。二、李*君不承担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某甲公司承担。某甲公司不服,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本文书还有12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