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厦门实权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1.原告黄**提交的证据1“(2021)闽02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证据2“(2021)闽02民终****号民事判决书”、证据3“(2021)闽02民终****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证据7“安徽地泰公司基本注册信息”、证据8“安徽地泰公司章程”、证据9“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厦门实权公司的信息”,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2.所举证据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联邦支行(厦门实权公司)银行流水”、证据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的账户交易明细(厦门实权公司)”、证据6“厦门信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本文书还有27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