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诉被告宁夏某建*****、宁夏某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1、王*2,被告宁夏某建*****、宁夏某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原告缴纳的农民工保证金138万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8日,固原市九龙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集团)与被告宁夏某建*****(原名称为“宁夏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九龙集团将固原市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施工(ⅲ标段:b区物流仓储区22-33#)交由一建公司进行施工,工程承包范围为b区物流仓储区22-33#施工图、工程量清单所规定的全部内容。合同签订后,...(本文书还有37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