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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郝*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主体>>统计行政管理>>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农业行政管理>>其他>>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案件>>历史案由>>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案件>>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人身自由权纠纷>>民事案件>>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1)京0107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2-03
  •  
  • 【案例概要】

    原告杨*与被告郝**、郝**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被告郝**的法定代理人梁*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郝**、郝**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3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分两个阶段计算,从2019年11月15日至2020年8月19日以13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利息金额为237632.88元;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30万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多年朋友关系。被告因生产生活需要,自2016年下半年至2019年期间,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基于朋友关系,陆续通过以家人代为银行转账、本人微信转账、现金等方式向被告提供借款。借款期间内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还款,然被告屡借不还,后原告于2019年11月份寻得被告,被告与原...(本文书还有444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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