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以京昌检刑诉〔2022〕9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指派检察员曲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指控:2021年至2022年间,被告人赵*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北京市昌平区xx镇xx村村西一平房内制作假冒“牛栏山”注册商标白酒对外销售。经核实,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民警当场查获“牛栏山”注册商标白酒323箱,以及包装材料、加工设备等物品。经鉴定,上述白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核算,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万余元。
被告人赵*退缴人民币5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本文书还有7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