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因诉中华人民********(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以下简称原国土资源部)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行赔终70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一审、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张**起诉原国土资源部请求赔偿在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不作为造成的精神损失和财产损失,是经过行政赔偿请求程序之后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并非是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二)一审、二审法院均以一审法院已电话释明为由,未对张**进行书面告知,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规定。(三)张**在行政赔偿起诉状中误列的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诉讼请求实为行政赔偿请求的理由,张**已在行政赔...(本文书还有12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