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三**************(以下简称御湖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以下简称涉案业主)、佛山市蜂**********(以下简称蜂蚁公司)、广东南海***********(以下简称房钥匙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佛山市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三**************负担。”
御湖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各被上诉人连带...(本文书还有22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