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某有***与被告上海某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以被告未支付货款为由,变更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39012.60元,并支付截至2025年5月12日的违约金236786.17元及自2025年5月13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按每日0.05%计算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对买卖合同关系无异议,但双方尚未完成结算,具体欠付金额尚不确定。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2022年,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xxx合同》,由乙方向甲方承建的工程供应混凝土,对xxx的技术指标、单价、交货方式等作出了约定。其中,价格按宁波造价信息综合版慈溪市市场当月信息价下浮12%(税率为3%)。付款方式:次月10日前完成对账,对账后5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上...(本文书还有8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