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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某有***;上海某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5)浙0282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5-05
  •  
  • 【案例概要】

    原告宁波某有***与被告上海某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以被告未支付货款为由,变更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39012.60元,并支付截至2025年5月12日的违约金236786.17元及自2025年5月13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按每日0.05%计算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对买卖合同关系无异议,但双方尚未完成结算,具体欠付金额尚不确定。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2022年,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xxx合同》,由乙方向甲方承建的工程供应混凝土,对xxx的技术指标、单价、交货方式等作出了约定。其中,价格按宁波造价信息综合版慈溪市市场当月信息价下浮12%(税率为3%)。付款方式:次月10日前完成对账,对账后5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上...(本文书还有87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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