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银消费******(以下简称北银公司)与被告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银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8611.11元以及逾期滞纳费和账户管理费34027.7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7日,被告因装修用途向原告申请贷款,并签署了消费贷款合约书及贷款条款(以下统称为贷款合同)。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金额为50000元、期限为36个月、月利率为0、按月等额本金还款的个人消费贷款;若被告逾期偿还贷款合同下本息、费用或其他应付款的,则应就欠款按照同期适用的合同利率上浮50%加付至实际偿还日的罚息,同时,被告应按照逾期次数加付逾期滞纳费,每次逾期...(本文书还有20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