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诉被告广西恒丰******、钟*、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徐**,被告广西恒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被告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广西恒丰******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6150元(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3日按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年利率6%暂计至2022年11月12日,之后利息按该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被告钟*、钟**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因被告广西恒丰******资金短缺,需借款用于经营周*,2019年6月13日,原告应被告钟**的请求,便向被告广西恒丰******出借30000...(本文书还有20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