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顾**、中国××***************(以下简称××财保青海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景**、被告××财保青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事故情况。
1、事故时间:2023年2月18日16时34分许。
2、事故路段:东台市××××××××路交叉路口处。
3、事故当事人:顾**(驾驶苏j×××**小型客车)、杨**(驾驶苏jx×××***电动自行车)。
4、事故责任:顾**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无责任。
5、事故后果:杨**受伤、两车受损。
6、投保情况:顾**驾驶的苏j×××**小型客车在××财保青海公司投保交强...(本文书还有19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