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高*与被告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及其与高*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被告张**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程**、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张**向原告支付商铺占用费用169024元整(2021年1月1日计算至2021年5月22日)及逾期利息4338元(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9206元;3、判令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22日期间所分摊的物业费7620元、取暖费4432元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1月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租期三年,前二年月租金为28193.67元,202年起月租金为29603元后被告自2019年起未按时按量支付房租,恶意拖延、拖欠并拒绝支付合同期内巨额房租欠款及物业、供暖费欠款2020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后,被告恶意拖延、拖欠以上费用并侵占、利用案...(本文书还有31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