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通过微信视频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李**退还按揭代垫款22088.14元给某某公司;2.判决李**向某某公司支付违约金36807.70元;3.判决李**向某某公司支付律师费2945元;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责任险费由李**承担。事实和理由:某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李**因住房所需向某某公司开发的坛隆***小区购买一套建筑面积114.638平方米的房产**房屋位于大新县**路**号**号楼**单元****号。双方签订《商品房合同(预售)》及合同附...(本文书还有25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