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与被告申**、姜*、申**、银川市兴********(以下简称回民一小)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8月24日诉至本院,本案经诉前调解后,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尤**,被告申**作为被告申**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回民一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参加了诉讼,被告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向原告赔偿护理费10778元、营养费3000元、鉴定费80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合计1557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姜**与被告申**均就读银川市兴庆区回民一小,二人系同班同学2022年4月26日体育课期间,二人发生口角,被告申**将原告右手踢伤,就医后诊断为右手食指...(本文书还有26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