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与被告李**、被告陕西某某********(以下简称某某汽车服务公司)、被告某某财产*************(以下简称某某财险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某某汽车服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某某财险陕西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35146.35元、检测费3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700元,以上共计348646.35元;2、判令被告某某财险陕西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其余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4月23日14时38分许,被告李**驾驶陕adf××**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某某五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某交叉口右转时,适逢原告白**驾驶绿驹牌两轮电动...(本文书还有31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