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与被告宋**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保财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人保财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偿金额6896.92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为:以代偿金额即6896.9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立案之日至款项付清之口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3年5月17日与沧州银行道东支行签订合同编号为:0517002的个人借款合同,借款35000元。2013年5月15日被告向我公司投保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保单号:p...(本文书还有17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