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某某************与被告石家庄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家庄市********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津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货款32062.85元;2、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自2023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自2018年建立合作关系,双方未签署书面买卖合同。根据双...(本文书还有10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