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肇源县人***因与被上诉人李**、大庆市某*******(下称某某)确认解除行政协议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黑06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于2023年11月23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询问。上诉人肇源县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田**,被上诉人李**、被上诉人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及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春晖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5月18日,大庆肇源港桥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下称某某)与李**、王**签订《合同书》,由李**、王**,投资建设某项目,项目位置为肇源县某某大道南侧,某某西第90米起向西延伸1138延长米沙滩滩涂区域(不包括清淤用地)及相应水域,土地使用性质为租赁,租金为零。双方约定的建设内容及规模为:“本项目计划占地约15万平方米(东侧沙滩南北宽度约110米,西侧沙滩南北宽度约200米),总投资5000万元。项目计划按二年实施工程建设,即:2013年度完成总投资350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投资700万元完成1138延长米沙滩的土方回填工程(土方量30万立方米);投资200万元完成某某工程;投资100万元建设水上栈桥;投资1500万元建设营...(本文书还有50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