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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南昌市西******、南昌市人***行政征收或者征用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行为>>行政征收
  • 案例类型:行政判决书
  • 案号(2021)赣71行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1-12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胡**与被上诉人南昌市西******(以下简称“西湖区政府”)、南昌市人***(以下简称“南昌市政府”)征收补偿及行政复议一案,胡**不服南昌铁路运输法院(2021)赣71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2日,南昌市西湖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房屋征收预告书2020年6月9日,被告作出西府征字﹝2020﹞第01号《西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并于同日进行了公告,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张贴因西湖区丁公路以西旧城改造项目(站前西路××号××栋房屋)建设需要,决定对规划红线图范围内的所有房屋进行征收征收范围为西湖区丁公路以西旧城改造项目(站前西路××号××栋房屋)征收范围内所有房屋;征收部门为南昌市西湖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南昌市西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事处;签约期限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20年9月19日止《西湖区丁公路以西旧城改造项目(站前西路号栋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载明,征收私房非住宅的补偿方式:征收已取得非住宅房屋权属证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装饰装修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需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许可手续上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税负核定凭证征收非经营性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标准按照征收私房住宅临时安置补偿方式和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方案还对搬迁补偿、提前签约奖励作出了明确规定原告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原告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洪房权证西字第1××6号**房屋总层数为**层,所在层数为**层,建筑面积为13.17㎡,设计用途为储藏间2020年5月6日,征收部门发布关于申请参与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公告,2020年5月7日,征收部门发布关于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公告,并将申请参与报名的36家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布,并告知所有被征收人应当在2020年5月13日17时之前自行协商选定二家房地产评估...(本文书还有858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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