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禚**、上诉人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财保险德州公司)因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21)鲁14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上诉人人财保险德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禚**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被上诉人增加赔偿保险赔偿金18,610.21元至62,814.51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及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计算赔偿数额有误。根据生效的(2020)鲁142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的雇工刘*泉在该案中判定的损失数额为89,735.02元,根据原审判决书第5页认定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刘*泉损失的70%可以计算被上诉人应赔偿89,735.02x70%=62,814.51元,而不是上诉人实际赔偿数额63,149元的70%,即44,204.3元。因为上诉人起诉时并不是按刘*泉在(2020)鲁...(本文书还有44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