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225463.44元;2、请求判决被告按照年利率13.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从2024年9月15日起至全部款项偿清之日止的利息。(暂算至2024年12月4日止期间的借款利息为6713.80元)。3、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本案发生的律师费4500元。【以上金额合计:236677.24元】4、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公告费等原告因本案产生的费用。事实与理由:2024年7月15日,被告宗**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双方约定借款金额为28万元,被告于2024年9月15日向原告偿还全部借款本息,被告向原告支付的利息3万元,如被告未能按期还款,原告承担一切责任,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诉...(本文书还有13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