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葛**,男,1970年11月**日出生,住南通市通州区。
上诉人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南通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葛**、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4)苏06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保南通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均由葛**、葛**承担。事实和理由:葛**因案涉事故仅构成十级伤残,不宜认定丧失劳动能力,不应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且即使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葛**、葛**均有收入来源,不能因残疾免除扶养义务,一审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时未按照3个扶养义务人计算,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葛**辩称,其两兄弟葛**、葛**在事发前即分别存在精神、肢体残疾,有关补贴、保险金系补贴性质,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经济来源,不宜认定为扶养义务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本文书还有32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