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民保险揭阳市分公司)、揭阳市高*********(以下简称高新达公司)、林**、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民保险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被告人民保险揭阳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被告高新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林**,被告人民保险深圳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损失共计193935.88元,应由被告人民保险揭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应由被告人民保险深圳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判令被告高新达公司、林**承担以上赔偿款的连带赔偿责任;3.判令由所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1日16时23分左右,林**驾驶粤v0****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揭阳市高*********往龙尾高新区污水厂,途径龙尾高新区广东同亨路口时,与钟佳德驾驶的粤ve****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后载张*)发生碰转,造成双方车辆损坏、钟佳德和张*受伤的交通事故。2021年5月12日,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揭(公)交[揭东]认字[2021]第0***6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本起事故中林**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钟佳德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无责任。经交警查明,粤v0****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车辆所有人为高新达公司,投保保险公司为人民保险揭阳市分公司和人民保险深圳市分公司,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原告张*被送往揭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52天,2021年6月22日出院。原告经医院诊断为:1.左外踝开放性粉碎性骨折;2.左内踝...(本文书还有74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