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房地产公司针对某某建筑工程新疆分公司的上诉辩称,1.双方签订的是固定总价合同,税率不予调整,且最终造价已含营业税,某某建筑工程新疆分公司以“营改增”的理由要求调整结算税率,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对涉案工程结算税率作出约定,适用固定税率3.48%,税率变化不调整合同价款上述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尊重合同约定税收法定原则使得纳税人可以预测自身行为可能发生的法律效果,而合同中发承包双方对税率变化引发价格调整的约定,本质上是对如何分配税率变化所产生的税金利益的约定该约定并不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回归到本案合同,若税率降低,承包人获得利益,若税率提高,承包人的利益受损若按照某某建筑工程新疆分公司在本案的主张,若本合同履行期间,税率下调至低于3.48%,我公司能否要求某某建筑工程新疆分公司返还部分工程款,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约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但本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国家发布营改增相关规定,若某某建筑工程新疆分公司认为原合同侵害其权益,应当与我公司协商调整结算依据,但某某建筑工程新疆分公司并没有采取上述措施,视为对合同约定的认可另一方面,固定总价合同的约定,并不会造成国家税收流失,未违反税收法定原则以及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仅是发承包双方对税率调整风险负担的约定,合法有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2.回归增值税本身,有别于营业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实行价税分离,应纳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在建设工程领域,税前工程造价加增值税为合同总价,若某某建筑工程新疆分公司认为涉案《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中采用3.48%营业税税率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也应当认为《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无效,但某某建筑工程新疆分公司又采用该报告书中除税金部分外其他金额作为计算自己损失的依据,自相矛盾3.营业税税率3.48%系国家法定税率,合法有效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2013版)确定的税金种类,工程综合税率是3.28%-3.48%,如果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综合计税系数为3.48%{(3%+3%×7%+3%×3%+3%×2%)/[1-(3%+3%×7%+3%×3%+3%×2%)]}涉案《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采用3.48%综合税率确定工程结算价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4.某某建筑工程新疆...(本文书还有89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