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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丽***********、张掖市源*********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2)甘0702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2-12
  •  
  • 【案例概要】

    原告(反诉被告)张掖市丽***********(以下简称“丽都物业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张掖市源*********(以下简称“供水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丽都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赵*,被告供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丽都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供用水合同》(合同编号:08-042);2.要求被告返还超额收取的水费899886.7元;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超额收取的水费1247909.7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为甘州区馨***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2008年8月14日,根据被告***小区业主居住生活的需要,原、被告签订《供用水合同》一份。此后由原告指派员工深入单元楼栋,抄录每家每户水表所示用水数据,并按照被告指定的收费标准向用水户计收水费,然后转交被告,被告按总用水量的8%给予原告经济补偿。合同履行以来,特别是自从2011年9月2日***小区东门又接入一路供水主管和水***小区各家各户水表所示用水汇总量与被告总表所示用水量产生差额且逐年增长,原告多次要求被***小区水费收取工作,终止《供用水合同》的履行,但被告不同意,坚持要求原告根据总水表显示水量缴纳水费,否则***小区2000多户居民供水。为***小区正常供水,原告只能千方百计筹措款项按照被告要求向其缴费。截止2022年1月10日,原告除全额转交向住户收取的水费外,还向被告超额支付1247909.7元款项。根据《民法典》用水人负有交纳水费的义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的规定,原告认为,供水关系的主体是被告和**,原告仅是接受被告委托代收水费的服务者,不能因用水量的差异,让原告承担责任。原告是一家小型物业服务企业,巨额的水费垫付压力使原告不堪重负,濒临破产边缘。且原...(本文书还有795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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