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曾**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木材款3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木材销售,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工程用木方。后经结算,截至2020年5月17日,被告尚欠付原告木材款5万元。由于被告辩称无力支付,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款条》一份,明确了欠款的具体数额及还款时间,但截至目前,被告仅偿还原告2万元,剩余3万元至今未付。
案经送达,曾**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17日,曾**向孙**购买木方,欠木方货款5万元。同日,曾**给孙**出具欠条一...(本文书还有7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