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淮河水利********与被告海东市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淮河水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刘**及被告海东市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淮河水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土方回填产生的施工费用总计2383878.4元,其中海东市乐都区湟水河道治理工程中土方回填施工费用1543702.06元;湟水河乐都县段河道治理(一期河滩寨一河湾桥)工程中土方回填施工费用470769.83元;湟水河乐都县段河道治理(二期水磨营大桥-鲁班亭湟水桥)工程中土方回填施工费用369406.51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围堰拆除施工费用10979819.4元,其中海东市乐都区湟水河道治理工程中围堰拆除施工费用7291261.27元,湟水河乐都县段河道治理(一期河滩寨一河湾桥)工程中围堰拆除施工费用3688558.15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安全文明措施施工费1626000.17元。其中海东市乐都区湟水河道治理工程安全文明措施施工费906417.85元;湟水河乐都县段河道治理(一期河滩寨一河湾桥)工程安全文明...(本文书还有215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