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2)皖1324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后,依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1.判令李**返还4800元;2.诉讼费由李**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份李**跟随陈*在虹景花园**治工地干活,工资为4800元,陈*于2019年12月26日已付清。后李**称陈*没有给付其工资,无奈之下陈*又给付了李**4800元。陈*找到了2019年12月26日付过李**工资款的收据,陈*要求李**退还多付的工资款4800元。李**也承认陈*支付了(2260元+1200元+1460元)计4920元现金,从陈*找到4800元签字条后,李**在法庭上称只要陈*将4800元的签字条找出就承认,现陈*已找到了该签字条。李**又称对账过程中已将在汴河国际跟李**干活的款项抵销了,如果4800元没有抵销,李**应该付陈*7600元-240元?400元-300元=6660元(4800元+240元+400元+300元=5740元)。为维...(本文书还有9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