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诉被告王*、被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马**、被告平安财险十堰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3月8日6时54分许,在彭*路××境内××村路段,王*持a2证驾驶鄂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原告驾驶二轮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时发生刮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长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鄂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平安财险十堰中心支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本文书还有22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