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北京华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2019年6月至2021年6月存在劳动关系;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2月佣金12037元、2021年3月佣金2932元,共计14969元;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02982.68元;4.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2855元(16427.5元/月×2个月);5.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未休年休假工资11329.3元(16427.5元/月÷21.75天×5天×300%)。事实和理由:被告2019年1月9日与邹*市儒润置业有限公司签订《鑫琦康颐府项目销售代理合同》,约定由被告承销邹*市儒润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山东省邹*市。原告于2019年6月入职被告处从事该楼盘的房产销售工作,约定工资底薪为3500元/月,佣金提成为3500元/套。工作期间,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拖欠原告2021年2、3月份的佣金提成,严重侵...(本文书还有9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