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乔**因与被上诉人葛**、原审被告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3)皖1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乔**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或依法改判,上诉费用由葛**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份乔**将自己搬迁安置房子发包给韩**承建。2018年3月26日韩**又将该工程发包给葛**建设。乔**每次都是从其父亲乔**手拿钱给韩**进行结算工程款,已支付韩**工程款175,000元,葛**施工期间借乔**10,000元钱、欠乔**工资款29,570元,共计39,570元,已经抵作乔**父亲的建房款。乔**父亲乔**所欠韩**工程款227,620元,因建房发生质量问题,钢筋不达标**楼阴水**楼低二十公分,外墙保温和防水都未做,避雷针未有安装,所以乔**迟迟未给剩余款,等待与韩**协商后再处理。一审法院认定韩**是村民代表错误,韩**是大泽乡镇韩*村人,乔**是大泽乡镇前进村人,未与葛*...(本文书还有42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