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锦寅******诉被告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锦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编号为160****8448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解除;2.判令被告协助办理编号为160****8448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注销手续、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手续(1609029210)、抵押预告登记注销手续(1607032739);3.判令被告支付合同解除的违约金14304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其偿还的银行贷款119027.21元(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后续扣划的保证金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及补偿金36600.87元(以代偿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主张至全部付清本息、罚息、复利及赔偿金之日);5.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11443元;...(本文书还有42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