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80000元及违约金16000元,违约金具体计算方式为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算2024年5月9日至还清之日止资金占用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4年5月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出具借条、身份证复印件,约定支付服务费500元/天,到期后还本。被告5月11日支付原告1500元,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通过电话或到被告家里均无法联系到被告。
被告陈*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借条...(本文书还有11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