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汉昌********(以下简称“汉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取得了新证据即“涉案项目原始施工图”,该证据是被申请人在项目实施初期拷贝给申请人的,该原始施工图明确显示墙面系统中包含槽钢,该原始施工图和申请人一审中提交的关于墙面部位加固事宜的《工作联系单》相互印证,是本案的关键证据。故原审法院关于墙面槽钢不属于被申请人承包范围,被申请人不可能要求申请人施工的错误判决可以被推翻。二、申请人提供的墙面部位加固事宜的《工作联系单》充分证明被申请人对槽钢项目进行了确认,但原审法院未采纳该证据,有失公允。三、被申请人伪造了施工图并直接提交给了鉴定单位,申请人发现该情况后多次联系一审法官,但一审法官未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处置...(本文书还有20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