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一、阳**与谭*夫妻双方与重庆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之认定;二、重庆某公司是否应对谭*承担赔偿责任。
一、阳**、谭*夫妻二人与重庆某公司之间存在有效的承揽合同,夫妻二人之间不形成无偿帮工或劳务关系。帮工关系具有互助、临时、一次性等特点。本案中,阳**承揽工作后,夫妻二人共同完成该工作,系二人的谋生方式。结合阳**庭审陈述,夫妻二人经常采用上述方式从事相关业务,故...(本文书还有4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