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温**因与被上诉人张**、高*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2021)豫14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温**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高*共同雇佣被上诉人张**等人搭建遮阳网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宁陵县卓尔青少年篮球俱乐部租用永乐学校的篮球场用于娱乐活动,委托温**向高*定制篮球场遮阳网,约定以包公包料的形式发包给高*。通过张**的自认,及双方提交的证据结合庭审情况,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宁陵县卓尔青少年篮球俱乐部与高*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张**之间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上诉人与宁陵县卓尔青少年篮球俱乐部在张**的受伤过程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高...(本文书还有36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