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2年11月19日,原告(甲方,出卖方)与被告李**(乙方、买受人)签订了一份《汽车买卖协议书》,约定:甲方将挂靠在某乙公司的壹台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车牌号为桂d6****,车辆型号为汕德卡牌zz4256v324he1b,发动机号***07,车架号***3056;壹台半挂车,挂车车牌号为桂d****挂,车辆型号为统岳牌xxf9400tpb,车架号码***f335转让给乙方继续经营,买受人未付清全部款项或大部分款项前,汽车所有权属于出卖方。买受人每月应当付款的金额即分期付款,首付款20000元,每月供还款金额14351元(共24期,从2022年12月5日起直至车辆还清贷款为止)。车辆由乙方接手经营,剩余的车辆贷款将由乙方逐月按时打入指定账号*******:农业银行广西贺*市支行营业室,户名:罗**,账号:6228********)。特别注明:因该车辆为按揭车辆,需贷款还清后才能过户。签订本协议时,乙方对于甲方与金融公司涉及本合同转让车辆的所有关联合同的合同权利义务已经完全知悉,并表示愿意继续...(本文书还有41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