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苗**、中国太平****************(以下简称太保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7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被告苗**,被告太保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到庭参加诉讼。后本院追加上海长征**为本案第三人,并于2022年2月21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被告苗**,被告太保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第三人上海长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56,081.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营养费3,000元(含二期)、辅助器具费260元、护理费4,500元(含二期)、误工费23,013.75元(含二期)、交通费1,00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车辆损失费...(本文书还有28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