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吉林省某*********与被上诉人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23)吉018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23)吉0184民初****号民事判决,驳回刘**全部诉讼请求;2.案件受理费由刘**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认定双方之间是房屋买卖法律关系错误。刘**庭审提供的认购合同证实存在房屋买卖关系,但该合同上并没有公司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某公司也从未向刘**作出销售房屋的意思表示。某公司作为清泉***小区的开发商,对外销售所有房屋都有固定合同文本,所有对外房屋销售合同格式一致,都有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与刘**提供的认购合同完全不一样。另外,通过案涉认购合同内容可以看出,该合同没有记载房屋的具体楼号,交付时间即违约责任这些关键性条款,尤其从2014年房屋建设至今,近9年时间里刘**从未要求某公司交付房屋,也从未要求某公司退还其主张的购房款,充分证明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根据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本文书还有44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