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公司)为与被告姜**、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于2022年9月8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姜**赔偿原告5340元;2.被告平安财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优先赔付。本院于同日立案后,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后因被告姜**下落不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徐漪波独任审理,并通过公告方式向被告姜**送达应诉材料。本案于2022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民财险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林**、被告平安财险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姜**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被告平安财险公司答辩称:对案涉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号车辆在平安财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对原告诉请...(本文书还有14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