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童*与被上诉人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2022)赣11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立案后,决定由审判员范全敏独任审理,因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亦未主张新的事由,本院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童*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赣112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偿还4万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第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由于上诉人疏忽,没有注意到借条上利率处的空白,一审就认定系上诉人对合同内容的概括性授权,显然是主观臆断,没有核实案件事实;第二,一审判决遗漏了当事人,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交的借条上有担保人何振宇,且何振宇也在借款中收取了1万元,一审没有追加何振宇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属于遗漏当事人,程序违法;第三,该借款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为借款,而是合伙违法放贷,只能归还本金。故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本文书还有40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