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呼伦贝尔***************与被告阿荣旗海***************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呼伦贝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对被告抵押给原告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道东侧派出所北侧的房屋(蒙房权证阿荣旗字第1××5号、蒙房权证阿荣旗字第1××4号、蒙房权证阿荣旗字第1××3号)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阿国用2014第2××6号)享有抵押权;2.判令原告对被告抵押给原告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道东侧派出所北侧的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22年5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委托保证合同》,原告为被告向内蒙古牙克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尔其汉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乌尔其汉支行”)借款16980000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第三条约定,保证人在代借款人清偿债务后即取得代位追偿权,有权要求借款人归还保证人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本文书还有23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