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辽县建*******(以下简称某某种子行)与被告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种子行经营者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曲**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种子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化肥款本金25300元、利息17710元;2.所有诉讼费由被告负责。事实和理由:我是一名经营农资的经销商,在2017年4月份时,由足民乡安河村村书记介绍说,曲**种地没有化肥,和我协商说暂时没有现钱给不上钱,秋后卖粮给钱,我也同意了,因为有书记出面,当时送货的是足民乡安河村五组的刘*志,用柴油车大三轮运两次,共计是230袋×110元=25300元。可秋后事情出现了变化,2017年底欠款人曲**和本村的村书记打仗犯了法律,被监管了好几年才回来,我的化肥钱一直没处要。直到2021年听说曲**回来了,我便和介绍人姬书记还有送货人刘*志一同去了曲**家要钱,曲**承认欠账,但因几年没有收入...(本文书还有14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