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起,被告:胡**。
在本市杨*区xx号**楼x**室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博场所,提供赌博账号*******,被告人陈**、尚**参与赌场的日常经营管理,陈**负责招揽赌客,尚**负责操盘、接和,被告人杨*与尚**轮流进行操盘,被告人宋**负责开车接送赌客,被告人韩**及王*负责望风。
2022年1月18日22时许,民警至上述地点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陈**、尚**、杨*、宋**、韩**、王*及参赌人员殷*等人,查获犯罪工具电脑1台、手机若干及配钞8050元等。次日,被告:胡**被民警抓获,查获犯罪使用的手机1部。
经查,2022年1月17日至1月18日,该百家乐赌博账号投资金额为338,507元,洗码量为305,757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胡*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2年1月18日20时许,胡*至本市杨*区xx路xx号行政楼**室玩百家乐,后被民警查获。尚**在赌场内负责操盘,宋**...(本文书还有38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