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高*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23)晋010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上诉人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23)晋0109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依法改判为驳回被上诉人原审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错误认定被上诉人的人身损害后果及与上诉人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上诉人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条件系存在侵权行为及客观的损害结果,并且该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上事实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然而原审判决在被上诉人无法提交相应证据的情况下认定被上诉人因上诉人的行为造成被上诉人患有头部外伤神经症、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及颈椎生理曲...(本文书还有4085字未显示)